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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2岁幼童被开水烫伤去世,无偿照看者遭索赔116万,无偿帮忙照看的人出了什么错?最终赔偿15万合理吗?

无偿帮忙照看的人出了什么错? 无偿帮忙本身没有错,错在接手照看之后没有达到与“两岁幼儿”这一对象相匹配的注意程度。 一方面,受托人接受委托后,对幼儿安全负有审慎照看的注意义务。两岁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危险毫无认知和规避能力,受托人必须将其置于持续有效的监护之下,防范可预见的风险(如接触开水、电源等)。本案中,小明在玩耍时碰倒电水壶,说明倪某夫妇在环境安全管控或看护上存在疏忽,未能尽到“善良管理人”的注意义务。故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另一方面,烫伤后“起初认为没事”未及时送医,构成及时救助义务的违反。这是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过错,幼儿早上烫伤后,倪某夫妇“起初认为没事”,未第一时间送医,直至当天下午发现孩子“不对劲”才送医。这一延误直接错过了烫伤救治的“黄金窗口期”,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合理的做法至少是立即查看烫伤范围、冷水冲洗降温、联系母亲并送医,而不是等到下午“看出不对劲”。 最终赔偿15万合理吗? 参考司法实践,法院判决倪某夫妇赔偿15万元是合理的,符合“未尽审慎照看义务”应当担责,并体现了存在无偿、好意、无故意、事后送医等减责因素的利益平衡原则。 一方面,无偿委托存在一定的责任限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二十九条:“无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。”本案中,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,但未认定为故意或极端恶意的重大过失,而是基于疏忽和判断失误。在此前提下,法律对无偿受托人的责任追究持审慎态度。 再一方面,本案也存在好意施惠。倪某夫妇系无偿帮忙,基于邻里或朋友情谊,未收取任何费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,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,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受托人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且倪某夫妇对幼儿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故意,仅系过失。在发现幼儿异样后,倪某夫妇将其送往医院救治,虽未能挽回生命,但该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低。 原告索赔116万余元,包括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。法院判决15万元,约占全部损失的12.9%。该比例与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责任划分基本吻合。 比如:无偿带娃出事,承担10%的责任,张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,张某因家中有事委托李某看护其子小张,李某带领小张和其子小李前往游乐园游玩。游玩过程中李某一直在园内某处歇息未看护小张,临近游乐园关闭时游乐设施处无工作人员,小张被游乐设施碰伤面部,导致鼻子流血、一颗牙齿脱落。 好友受托照看,幼童溺亡,判10%、赔13万:相识十几年的好友,店铺相邻,无偿受托照看,幼童在受托监护期间溺亡,法院认定阮某某未尽充分看护义务,有一定过错;但属善意相助、好意施惠,社会公德应鼓励,酌减责任,判决承担10%赔偿责任,赔13万余元。 未满两周岁的小雅被委托给亲戚家照看,照看人罗某某独自离开,孩子捡球掉进存水桶溺亡。法院认定无偿委托注意义务不应过高;但未满两岁应“贴身看护”,独自离开存在过失;农村环境对水缸危险可预见性低,不构成重大过失;弘扬互助风尚,不宜苛重责。判决受托人承担10%赔偿责任。 因此,法院在保护生命权与宽容善意之间寻求了平衡,既未让无偿帮忙者承担过重责任,也未完全免除其因过错应负的法律后果,所以是合理的。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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